品牌空調因為氣候等原因一般在指定的區域有指定的型號和配置。實踐中,有些商家為了賺取價差,將原本在其他區域銷售的產品運至本地銷售(俗稱“竄貨”),同時為了逃避追溯,產品上附著的條碼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銷毀。因此“竄貨”空調機不能享受售后服務。
銷售這樣的“竄貨”空調機,是否屬于欺詐行為?
近日法院審結了一起商家因銷售“竄貨”空調機而被判“退一賠三”的買賣合同案件。我們一起來看看。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消費者向甲家具店購買某知名品牌一拖五中央空調一套。在空調安裝過程中因懷疑甲家具店給其安裝的空調非正品,某消費者遂向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與空調公司聯系后,空調公司向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產品鑒定說明一份,表明:“涉案空調室內機機身型號和條碼信息模糊不清,部分被損毀;室內機、室外機機組銘牌出廠編號不清晰,部分被損壞;室內機、室外機電機二維碼、條碼等信息不清晰,部分被損毀。”認定上述空調不符合其司產品標準,非其司原裝正品,是被改造過的產品。因某消費者與甲家具店多次協商未果,某消費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退還空調款并要求三倍賠償。法院依法支持某消費者主張的要求甲家具店向其退一賠三等合法訴訟請求。雙方服判息訴,且甲家具店已向某消費者履行完畢。
法院審理
甲家具店作為從事家電銷售的經營者,多次從某公司處購買某知名品牌空調用于銷售,且甲家具店明知從某公司購進的空調為“竄貨機”。甲家具店在向某消費者銷售某知名品牌中央空調時,故意隱瞞了該空調系竄貨機,不能享受空調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務的事實,且為某消費者安裝的空調型號與某消費者要求購買的空調型號不符,導致某消費者誤以為購買的是某知名品牌空調公司生產的原裝正品空調且亦符合自己要求購買的空調型號,甲家具店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并致使某消費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院支持某消費者的合法訴求。
法官說法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案涉家具店在明知售賣給某消費者的空調是竄貨空調且與某消費者要求購買的空調型號不一致的情況下將空調售賣給某消費者,明顯構成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經營者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不得采取欺騙或者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方式,誘使消費者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作出交易決定。本案依法判決經營者“退一賠三”,打擊了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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