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01 為規范城市、地區集中供熱特許經營活動,保障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市簽訂本協議。
10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布規范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以下簡稱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和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注冊地點:,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10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簽訂并付諸履行本協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中國的法律;
(2)公開、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
(4)有利于保障供熱安全和高效節能;
(5)有利于促進城鎮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0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0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203 [供熱]向熱用戶供應熱能的技術。
204 [供熱系統]由熱源通過熱網向熱用戶供應熱能的系統總稱。
205 [集中供熱]從一個或多個熱源通過熱網向城市、鎮或某些區域熱用戶供熱。
206 [熱力管網]由熱源向熱用戶輸送和分配供熱介質的管線系統。
207 [管道業務]在本協議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本協議價格機制之規定的價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熱力及相關的有償服務的經營業務。
208 [合理利潤]依據當期供熱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及有利于特許經營業務長期良性發展而衡量的利潤率水平。
209 [完全成本]以恰當履行本協議特許經營業務、義務所發生的全部費用之和作為乙方的完全成本,與乙方應得的合理利潤相加之和而確定集中供熱價格的定價法則。
210 [成熟市場業務]按照當地市場化水平,無需政府補貼而具有經營盈利的經營項目。
211 [違約]違反本協議條款的行為。
212 [不可抗力]協議當事人在履行協議期間遇到的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的事件。
213 [特許經營權]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為特許經營供熱業務專營權,即在其有效期和規定范圍內,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獨自占有該項的經營權利。
214 [特許經營期續展]特許經營權期滿由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申請并經過法定審批程序獲得的特許經營權延期。
215 [市政管道熱力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熱力管道設施。
216 [庭院管道熱力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熱力管道設施。
217 [用戶自用管道熱力設施]自戶內共用熱力管道引入到用戶戶內熱力管道、閥門、計量表等設施。
218 [戶內共用管道熱力設施]用戶樓前引入管、樓內立管、水平管及閥們等熱力設施。
219 [熱力緊急事件]涉及熱力管道需要緊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熱力設施緊急利用等。
220 [履約保函]指為保證協議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機構通過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約保證金,分為投標保函,建設期履約保函,運營與維護保函、移交保函。
22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季度和年其他在本協議中出現的需要加以定義的術語。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及履約擔保
301 特許經營權授予
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本協議所規定的市供熱特許經營權,乙方經營本協議所規定區域內的供熱業務(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
甲方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乙方發放《市供熱特許經營證書》,并以適當方式公示。
30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1)乙方應在簽訂協議前十五日內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規定的義務。履約保函分作建設期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運營維護保函。
(2)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如拒絕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支付違約金或不及時實施事故處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約擔保作為違約金或用于事故處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約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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