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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新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為百姓的住房提供新的便利和保障。
旨在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將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了各級政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筑節能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處分、罰款、賠償、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
根據《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條例》指出,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條例》要求,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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