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
雖然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得到關注,但是國內現階段依然沒有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污染環境專門征收的環境稅,而主要以征收排污費來限制污染。其征繳的費用遠不能滿足環境治理的資金需要,且存在排污收費標準過低、征收相對困難、不能足額征收等現象。目前財政部正在與環保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環境稅的開征問題。
新聞:
研究了近兩年的環境稅征收方案,在日前由國務院批復的《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得到重申:加快理順環境稅費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
5月31日,有關專家表示,目前財政部正在與環保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環境稅的開征問題,迄今為止還沒有拿出z*終方案,開征環境稅也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一定會“盡快”。
“環境稅的開征在我國將是必然趨勢,此議題列為今年經濟體制改革的規劃中,意味著推出的時機逐漸走向成熟,很有可能在今年內完成開征前的所有準備工作。”中國財政學會研究員朱明表示。
一般來說,環境稅是國家為了實現宏觀調控自然環境保護職能,實現節能減排,憑借稅收等財政政策,對單位和個人無償、強制性取得財政收入所使用的一種特殊調控手段,是一種既重經濟效益又兼顧公平的經濟政策手段。
目前,我國依然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污染環境的產品課征專門稅種——環境稅。“這一稅種應在環境保護稅收制度中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失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節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朱明表示。
現階段,國內限制污染的主要手段是征收排污費。“我國的排污收費是一種超標排污收費,只有當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時,才征收超標排污費,而對已達標的則不再征收排污費,這對于未達標的企業而言,存在排污收費標準過低、征收相對困難、不能足額征收和政府干預等現象。”長江證券一位研究員對此表示。
近幾年,我國用于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支出每年都在2400億元左右,而每年的排污費收入卻不過百億多元。征繳的費用遠不能滿足環境治理的資金需要。有專家在10年前就開始呼吁,為應對當前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開征環境稅勢在必行。
通過多年的改革,目前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體系,包括收費對象、征收范圍、計費標準、征收環節等,這也為我國開征環境稅積累了經驗。
“我國開征環境稅,可以在排污收費基礎上,按照稅收的模式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朱明表示。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環境稅將進一步加大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杠桿作用。環境稅施行后,將對企業已發生的環境污染、占用資源等行為進行征稅,這更具有強制力。
北京財政研究會研究員徐萌表示,環境稅的開征體現了政府對新能源、節能減排行業的一貫支持態度。環境稅在很多國家被稱為“綠色稅收”,它可以進一步加大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杠桿作用。
針對環境稅推出的步驟,業界普遍認同的看法是,環境稅收政策會采取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實施戰略。
“s*先應該實施條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稅、污染產品稅以及生態保護稅。”劉桓表示,碳稅也應該開始征收低稅率。“隨著條件不斷成熟以及國際和國內碳市場價格的波動,再做動態調整。”
他建議,隨著環境稅相關稅種的推出,z*終應將相關環境收費科目納入統一環境稅制框架。
但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看來,相關部門應s*先出臺“環境稅”的獨立稅種,其征收范圍應設定為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在內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隨后按照先出臺再細化的程序在環境稅種下面設定若干子稅目,為納入更多的針對性稅目預留空間。
而且,由于征稅范圍和對象不可能一步到位,環境稅征收可從硫、氮和工業污水等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稅目入手。
“我國的環境稅雖然已經醞釀多年,但就目前來看,征收的技術條件還有些不成熟。征收環境稅,我們還可以借鑒一些西方國家的做法。”劉桓表示。
上世紀90年代開始,英美德等發達國家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開始征收環境稅。目前這些國家征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所得收入專項用于環境保護。
對此,徐萌指出,國外的具體稅種我們可以參照,但對于企業排污技術標準和相關稅率的確定,需要多個部門共同探討,制定操作性強的可行性方案,在短期內環境稅的開征仍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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