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近,筆者負責的空調供貨及安裝招標項目中,招標文件的采購需求中詳細列出了采購的主要設備清單,報價范圍明確指出總報價包括空調設備費(包括室外機、室內機、變風量空調箱等)、安裝工程費(包括空調系統、風管的制作和安裝等內容)。審核投標文件時,評委發現A公司的投標價漏報變風量空調箱費,價格約8千元,B公司的投標報價漏風管制作和安裝費,價格約3萬元。
評標委員會在討論時,評審專家和采購人各抒己見,采購人認為:A公司和B公司報價有漏項,應當以不響應招標文件大偏差為由,建議做無效標處理。
專家則不同意采購人意見,因為報價有漏項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為無效投標,不屬于符合性檢查內容,但有以下3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向A公司和B公司發出澄清要求,要求其做出書面澄清;
第二種:按報價z*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處理,投標價加上所有投標人在相同項目上的投標價格中的z*高值,以此作為評標價。如A公司或B公司中標,合同價按修正后的評標價處理。
第三種:按報價z*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處理,投標價加上所有投標人在相同項目上的投標價格中的z*高值,以此作為評標價。如A公司或B公司中標,合同價按沒有修正的投標價處理。
z*后,采購人、專家在筆者主持下,討論多次后,采用了第三種處理意見。
漏報項不宜要求澄清
筆者認為,采購人的處理意見不妥,因為招標文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有漏項就是無效標,因此漏項不屬于符合性檢查的內容。專家的第一種處理意見違法。向A公司和B公司發出澄清要求,要求做出書面澄清,澄清補正后,實質性地改變了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這違反了財政部18號令中有關澄清的規定。投標價屬于實質性的內容,不能修改,澄清只能針對明顯的算術錯誤進行修正。
第二種和第三種處理意見,按報價z*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處理,投標價加上所有投標人在相同項目上的投標價格中的z*高值,以此作為評標價,這樣處理對其他投標單位是比較公平的。但由于招標文件的清單和報價范圍中已明確要求含有該變風量空調箱和風管項目,投標人漏項、未報價,則視為此漏項已經包含在其他項目的報價中,其風險應當全部由投標人A公司和B公司自己承擔,不得再額外增補費用。
如A公司和B公司中標,合同價按修正后的評標價處理,是不公平的,應當按照第三種處理意見,合同價按沒有修正的投標價處理。
多種方式應對惡意漏報
為了避免出現上述問題,建議在招標文件中增加有關內容,以避免無法操作。
第一,對按項目清單報價的項目,可以規定若投標人出現漏項,就是無效投標。
第二,出現漏項的項目,規定以其他投標人該項的z*高價修正其投標報價,形成評標價,若其仍然獲得中標資格,該項目的中標價為其原來的投標報價,其漏項部分風險自擔,視作已含在其他項目的報價中,并據投標價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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