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號
《北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金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預防和控制空氣傳播性疾病傳播,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
(一)賓館、飯店、商場、公寓式酒店等商業建筑;
(二)行政辦公樓、商務寫字樓等辦公建筑;
(三)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音樂廳、影劇院、游藝廳、歌舞廳等文化娛樂建筑;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等交通建筑;
(五)醫療機構、學校、體育館和其他用于社會公共活動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國家對國境口岸、軍事設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包括輸送、處理空氣的通風管、通風口、空氣處理機組、風機盤管,處理冷卻水的開放式冷卻塔等設備設施。
第三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維護管理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指定專業人員負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日常衛生維護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維護、定期檢測、安全隱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確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質量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
所有權人可以委托專業管理單位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日常衛生維護管理。所有權人委托專業管理單位進行維護管理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督促專業管理單位落實衛生維護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維護管理檔案。衛生維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竣工圖、設計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二)專業維護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日常衛生檢查、檢測、清洗維護記錄;
(四)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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