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期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對開放式冷卻塔的冷卻水進行持續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進行檢測。
冷卻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初次啟用或者停用一定時間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對開放式冷卻塔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機房,確保機房內清潔干燥,不得在機房內存放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無關的物品。
第七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對機組、過濾網、通風管、通風口、風機盤管等設備設施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清除粘附積塵、污物、鐵銹、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條管理責任人發現建筑物內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可能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擴散的,應當采取關閉通風口等措施,防止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對其他區域造成污染。
第九條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衛生處理措施。經檢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專業清洗服務機構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清洗后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檢測。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規定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施。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確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施的設置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施的設置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管理責任人應當自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個月內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投入使用情況報告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商務、體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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