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冷網】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有關要求,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分別就促進清潔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推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陸續出臺了四個配套文件。
“新電改9號文”配套文件中蘊含著很多空氣源熱泵供暖的發展契機。從宏觀角度而言,配套文件完善了用電機制,更大限度的滿足了空氣源熱泵供暖對電能的需求。從微觀角度而言,新增用電需求優先滿足清潔能源消納、運用利益補償機制鼓勵使用清潔能源與空氣源熱泵供暖在“促進清潔能源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的要求一脈相承,空氣源熱泵供暖作為清潔技術將走入更多消費者的視野;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鼓勵合理用電,可以進一步促進用電居民的行為節能,使空氣源熱泵供暖節能減排的優勢更加凸顯;推進輸配電價改革使用電需求通過多種形式得到滿足,空氣源熱泵供暖的原動力得到保障;推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使電能得到充分而平衡的利用,使空氣源熱泵的應用范圍更廣。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
發改運行〔2015〕518號
2015年3月20日,為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提出該意見。
一、統籌年度電力電量平衡,積極促進清潔能源消納
(一)應采取措施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保障電網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
(二)在編制年度發電計劃時,優先預留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機組發電空間;鼓勵清潔能源發電參與市場,對于已通過直接交易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的電量,可從發電計劃中扣除。
(三)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原則上優先用于安排清潔能源發電和消納區外清潔能源,以及獎勵為保障清潔能源多發滿發而調峰的煤電機組發電。
(四)能源資源豐富地區、清潔能源裝機比重較大地區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如無法滿足清潔能源多發滿發,應采取市場化方式,鼓勵清潔能源優先與用戶直接交易,充分挖掘本地區用電潛力,z*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
(五)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以及清潔能源比重較小地區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優先滿足清潔能源消納,明確接受外輸電中清潔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六)政府主管部門在組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制定年度跨省區送受電計劃時,優先安排清潔能源送出并明確送電比例,提高輸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二、加強日常運行調節,充分運用利益補償機制為清潔能源開拓市場空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關于完善電力應急機制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5〕703號
2015年4月7日,針對電力需求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發布新電改第二個配套文件。要求在北京市、蘇州市、唐山市、佛山市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和上海市需求相應試點建立長效機制,制定、完善尖峰電價或季節電價,實施需求側管理,以化解多年來反復出現的高峰電力短缺問題。
二、強化機制創新,實施需求響應
為吸引用戶主動減少高峰用電負荷并自愿參與需求響應,可以制定、完善尖峰電價或季節電價。在2015年夏季、冬季用電高峰以及供應緊張時實施需求響應,相應減少的負荷計入臨時性減少高峰電力負荷。
三、建立技術支撐,注重能力建設
試點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
四、加強經驗交流,相互支持配合
電網企業要大力支持試點工作,于6月底前,通過手機APP等方式,向試點地區的用戶提供其準實時用電數據,以便吸引用戶參與需求響應。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貫徹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742號
2015年4月13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建立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決定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有關事項發布該通知。
一、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
在深圳市、內蒙古西部率先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將安徽、湖北、寧夏、云南省(區)列入先期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單獨核定輸配電價。
二、全面開展輸配電價摸底測算工作
三、改革對電網企業的監管模式
四、積極穩妥推進電價市場化
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鼓勵電力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市場交易價格,并按照其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支付輸配電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962號
2015年5月5日,為完善電價形成機制,推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經商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有關問題發布該通知。
二、國家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新建跨省跨區送電項目業主和電價;鼓勵送受電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電量交易和價格調整機制,并以中長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確。
三、國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送電價格,送受電雙方可重新協商并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執行,協商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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